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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亚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3265号
申请人:江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盐宁路66号N。
法定代表人:荣长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广友,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亚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泰州市海陵区罡杨镇冯官社区三组。
法定代表人:朱圣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京城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江宁科学园天元东路50号1-10-12。
法定代表人:王元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亚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城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亚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城建生态环境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江苏**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伟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武 磊
书 记 员 吴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