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青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青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321民初4198号
原告***,男,1956年6月16日生,汉族,双峰县人,现住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湖南青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双峰县青树坪镇青树村4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双峰县人,现住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青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青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青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青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