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青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青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21民初3147号
原告:***,女,1966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双峰县。
被告:湖南青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双峰县青树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青树坪镇青树村4组。
法定代表人:彭奕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青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双峰县青树建筑安装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青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双峰县青树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青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双峰县青树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青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双峰县青树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锡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晏有娥
代理书记员  李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