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4民初5655号
原告:重庆翼之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1063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摩玛星梦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市大连市西岗区不老街168号A204室。
法定代表人:满金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辽宁刘魏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翼之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摩玛星梦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大连摩玛星梦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为《技术咨询服务协议》,合同内容属于技术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关于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我院受理该案违反了上述级别管辖的规定,故申请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被告签订的合同名称为《技术咨询服务协议》,内容涉及相关技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之规定,原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大连摩玛星梦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 恩
人民陪审员 程 娥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石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