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翼之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翼之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4执恢4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翼之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 1063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4798009847F。

法定代表人:刘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4 年 4 月 17 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关于重庆翼之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4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代偿款145332.33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603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判决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未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留担保人***在重庆市黔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的退休金收入,每月为其保留基本生活费用1200元。申请人同意扣留担保人***的退休工资收入用于偿还债务的执行方案直至本案清偿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翼之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认可该执行方案,视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 (2021)渝0114执恢48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孙继毫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钱

书 记 员 蔡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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