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4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翼之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10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98009847F。
委托执行代理人:周金香,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重庆翼之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4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确定: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重庆翼之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代偿款141984.64元及利息;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重庆翼之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0元,由***负担3100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重庆翼之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等可控执行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极少量银行存款外,本院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账户进行限额冻结。2020年4月2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重庆翼之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交通路XX号1幢1-X-X(产权证号:302-2015-XXXX)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对该房屋不申请司法评估拍卖,故不对前述房屋进行司法评估拍卖。2020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2020年9月25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渝HXXXX号的奥迪Q7牌小型轿车,未能实际扣押;同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渝HVXXX号的歌诗图牌小型轿车未能实际扣押。本院依法通过公安协查被执行人***的下落,拟对其处以司法拘留,因查找无果而未实际实施。另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和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且户籍所在地无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9月24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重庆翼之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并告知执行过程中的情况,申请执行人重庆翼之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也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其申请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至此,申请执行人尚有代偿款141984.6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未受偿,执行费2030元尚未收取。
本院认为,经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重庆翼之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也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兵
审判员 林凌星
审判员 刘圣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