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翼之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翼之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4执12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翼之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10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98009847F。
法定代表人:刘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鑫,重庆首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金香,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担保人:李方伦,男,195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翼之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114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翼之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代偿款145332.33元及利息(以代偿款145332.33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603元以及执行费208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翼之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查封其名下位于重庆市黔江区X街道X路X幢X单元8-1的房产。经本院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书面和解协议,案外人李方伦自愿为其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该和解协议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认可。
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渝0114执12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确定的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曦
审 判 员  谭 兵
审 判 员  林凌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 磊
书 记 员  胡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