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4执487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翼之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10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98009847F。
法定代表人:刘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鑫,重庆首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重庆翼之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4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重庆翼之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偿还本金61064.02元及利息、诉讼费132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等财产信息,仅银行有极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裁定做额度冻结,因本案是轮候冻结暂不具备处置条件。2019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0年2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濯水镇三门社区居民委员会走访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房屋一间,因产权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约谈申请人重庆翼之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其说明本案的执行过程以及采取的所有强制措施,并告知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标的本金61064.02元及利息、诉讼费1327元、执行费816元尚未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裁判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曦
审 判 员 谭 兵
审 判 员 林凌星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樊 卫
书 记 员 余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