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4民初5661号
原告:重庆翼之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10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9800984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云集悦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不老街168号A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MA0TWBAU7K。
法定代表人:尹敬儒,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翼之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云集悦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翼之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翼之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重庆翼之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