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9686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西江公路路南边东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6254170Q。
法定代表人:李健琨。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华,广东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威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华翠北路33号保利星座花园首层19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9BGB8Y。
法定代表人:李传文。
被告:佛山市盛元中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8号方舟建筑产业中心1座2栋1302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U59490。
法定代表人:麦显亮。
被告:郭满源,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威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盛元中建工程有限公司、郭满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威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846.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威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846.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9.23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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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