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9060号
申请人:***,女,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子奇,广东斐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女,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佛山市恒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北路15号御堡国际商务中心6座106铺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940645028。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盛元中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8号方舟建筑产业中心1座2栋1302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U59490。
法定代表人:麦显亮。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577B。
负责人:崔华锐。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被告佛山市恒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盛元中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51828.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51828.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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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