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盛元中建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盛元中建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6864号
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77051383。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菁柏,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裕,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盛元中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8号方舟建筑产业中心1座2栋1302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U59490。
法定代表人:麦显亮。
被告:麦显亮,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盛元中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元公司)、麦显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菁柏、王裕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盛元公司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500000元、利息2122.71元(以500000元为本金从2022年1月1日起计至2022年1月23日止);2.判令被告麦显亮对被告盛元公司拖欠原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共同承担。
诉讼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盛元公司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500000元、利息6726.81元(以500000元为本金从2022年1月1日起计至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之日的利息,按贷款年利率6.545%计至2022年3月15日为6726.81元)、罚息2999.79元(以500000元为本金从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贷款年利率6.545%上浮50%即9.8175%计算,暂计至2022年4月6日为2999.79元)。
事实和理由:一、签约情况,电子借款及担保合同。2021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盛元公司、麦显亮签订了《电子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同意向被告盛元公司提供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被告麦显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二、原告履约情况及借款展期情况。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借款:借款本金金额为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4月23日至2022年4月23日止,年利率6.545%。三、被告违约情况。现被告盛元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利息,构成严重违约。据此,原告要求被告盛元公司立即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及实现该债权的一切费用,实现担保物权,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前述所请。
两被告没有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诉讼中,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辩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结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确认原告诉状中事实部分的陈述。
原告起诉后,本院按当事人约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向被告邮寄送达本案应诉材料,邮件于2022年3月15日被签收,按约定已送达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盛元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盛元公司在履行借款合同的过程中,多期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而本案的应诉材料于2022年3月15日送达给被告,该日为提前到期日,原告据此主张被告立即偿还案涉贷款的全部本金,并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以及计至2022年4月6日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金额及利率水平,合法合约,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麦显亮的责任,经查,根据原告举示其与被告麦显亮签订《电子借款及担保合同》等证据反映,被告麦显亮自愿对被告盛元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本案所涉债务2022年3月15日提前到期,原告在保证期间及担保债权范围内主张被告麦显亮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盛元中建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6726.81元、罚息2999.79元(前述罚息暂计至2022年4月6日,自2022年4月7日起以所欠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175%计算罚息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麦显亮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佛山市盛元中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10.62元、财产保全费3030.61元,合计7441.23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