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盛元中建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5475号
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33426933。
负责人:赵正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菁柏,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裕,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叶洁屏,女,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郭满源,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梁桂冰,女,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佛山市盛元中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8号方舟建筑产业中心1座2栋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U59490。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郭志明,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诉被告***、叶洁屏、郭满源、梁桂冰、佛山市盛元中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元公司)、郭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菁柏、王裕、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洁屏、郭满源、梁桂冰、盛元公司、郭志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6973325.12元;2.判令被告***根据0094号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支付原告自2021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以220万元为本金暂计至2022年1月24日为25604.49元。对上述本金按贷款执行年利率4.35%计算,对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从借款逾期之日起,在执行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3.依法判令被告***根据0112号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支付原告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以280万元为本金暂计至2022年1月24日为16240元。对上述本金按贷款执行年利率4.35%计算,对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从借款逾期之日起,在执行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4.判令被告***根据0113号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支付原告自2021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以200万元为本金暂计至2022年1月24日为11237.5元。对上述本金按贷款执行年利率4.35%计算,对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从借款逾期之日起,在执行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5.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路××号××花园××座××房及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路××号××花园××停车场××号汽车位[抵押登记证号:粤(2017)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5号]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确定债权及本案实现债权的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原告对被告郭满源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路××号××花园紫竹轩2座301房[抵押登记证号:粤(2017)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6号]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确定债权及本案实现债权的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7.判令原告对被告郭满源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房[抵押登记证号:粤(2017)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4号]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确定债权及本案实现债权的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8.判令原告对被告梁桂冰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村街道××路××号××栋××房[抵押登记证号:粤(2018)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6号]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确定债权及本案实现债权的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9.判令叶洁屏、郭满源、梁桂冰、中建公司、郭志明对***拖欠原告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签约情况。第一,借款合同三份:①2020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中小企)农商个借字桂城2020第0094号],合同约定:原告同意向被告***提供借款22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②2020年12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中小企)农商个借字桂城2020第0112号],合同约定:原告同意向被告***提供借款28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③2020年12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中小企)农商个借字桂城2020第0113号],合同约定:原告同意向被告***提供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
第二,《最高额抵押合同》四份。①2017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郭满源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中小企)农商高抵字桂城2017第0086号],合同约定:被告郭满源提供其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权属证书编号:粤房地证字第C××8号]为原告与***于2017年8月22日至2022年8月21日期间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6418696元。
②2017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中小企)农商高抵字桂城2017第0021号],合同约定:被告***提供其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权属证书编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号A、佛府国用(2008)第0104311号]、御景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场A区039号汽车位[权属证书编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号A、佛府南国用(2008)第0104312号]为原告与***于2017年3月23日至2022年3月23日期间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4451840元。
③2017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郭满源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中小企)农商高抵字桂城2017第0035号],合同约定:被告郭满源提供其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房[权属证书编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号、佛府南国用(2010)第0104047号]为原告与***于2017年4月25日至2022年4月24日期间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8061240元。
④2018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梁桂冰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中小企)农商高抵字桂城2018第0057号],合同约定:被告梁桂冰提供其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村街道××路××号××栋××房[权属证书编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号、佛府南国用(2009)第0202823号]为原告与***于2018年12月21日至2022年3月22日期间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1287800元。
上述四份抵押合同均约定:(质押)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及抵押权的相关费用。
第三,《最高额保证合同》。2020年9月18日,原告作为债权人、被告叶洁屏、郭满源、梁桂冰、盛元公司、郭志明作为保证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中小企)农商高保字桂城2020第0126号],合同约定:保证人自愿为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9月18日2020年9月18日至2022年8月21日发生的债权承担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9100000元。
二、原告履约情况及借款展期情况。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三份借款合同的约定,分别于2020年9月22日发放贷款220万元、于2020年12月24日发放贷款280万元、于2020年12月25日发放贷款200万元。
三、被告违约情况。现被告***未能按期支付本金,构成严重违约。据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及实现该债权的一切费用,实现担保物权,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前述所请。
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内容如下:第1项诉讼请求:0094号借款合同截至2021年11月22日尚欠本金2173325.12元;0112号借款合同截至2021年12月23日尚欠本金2800000元;0113号借款合同截至2021年12月24日尚欠本金2000000元。第2项诉讼请求:0094号借款合同罚息起算日为2021年11月21日(原告扣收被告最后一笔罚息还款之日为2021年11月20日),“以2200000元为本金计算罚息”部分内部存在笔误,更正为“以本金2173325.12元为基数计算罚息”。第2、3、4项诉讼请求:计收罚息的起算日均为2022年1月21日,以三份借款合同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固定年利率4.35%上浮50%计收(即6.525%)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到庭应诉,发表答辩意见如下: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没有异议。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被告叶洁屏、郭满源、盛元公司没有到庭应诉答辩,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诉讼中,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亦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叶洁屏、郭满源、盛元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辩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结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确认原告诉状中事实部分的陈述。
另查明一:①《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为(中小企)农商个借字桂城2020第0094号]对应借款借据反映借款期限为2020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0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35%。②《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为(中小企)农商个借字桂城2020第0112号]对应借款借据反映借款期限为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12月23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35%。③《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为(中小企)农商个借字桂城2020第0113号]对应借款借据反映借款期限为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2月24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35%。
另查明二:①2017年9月14日,原告与被告郭满源就《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房产(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粤(2017)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6号。②2017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就《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房产(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御景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场A区039号汽车位)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粤(2017)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5号。③2017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郭满源就《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房产(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房)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粤(2017)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4号。④2018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梁桂冰就《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房产(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村街道××路××号××栋××房)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粤(2018)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6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三份《个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履行借款合同的过程中,多期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且案涉3份合同均已到期,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本案贷款本息,并按合同约定计付罚息,理据充分。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三份《个人借款合同》项下计至2022年1月20日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罚息及利率标准,合法合约,本院予以支持。
同时,原告与被告***、郭满源、梁桂冰就双方分别签订的四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依法设立,故原告对被告***、郭满源、梁桂冰提供的抵押房产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被告叶洁屏、郭满源、梁桂冰、盛元公司、郭志明的责任,经查,根据原告举示的与上述五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反映,上述被告自愿对被告***在2020年9月18日至2022年8月21日期间与原告办理各类业务发生的债权(本案3份借款合同于上述期间签订、履行)在最高债权限额91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案涉3份借款合同期限分别于2021年9月20日、12月23日、12月24日到期,因此原告在保证期间及担保债权范围内主张被告叶洁屏、郭满源、梁桂冰、盛元公司、郭志明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洁屏、郭满源、梁桂冰、盛元公司、郭志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综上,被告叶洁屏、郭满源、梁桂冰、盛元公司、郭志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中小企)农商个借字桂城2020第0094号]项下借款本金2173325.12元及罚息25604.49元(前述罚息暂计至2022年1月20日,自2022年1月21日起以所欠本金2173325.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中小企)农商个借字桂城2020第0112号]项下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罚息16240元(前述罚息暂计至2022年1月20日,自2022年1月21日起以所欠本金2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中小企)农商个借字桂城2020第0113号]项下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罚息11237.5元(前述罚息暂计至2022年1月20日,自2022年1月21日起以所欠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予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
四、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对被告***提供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御景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场A区039号汽车位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7)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5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对被告郭满源提供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7)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6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对被告郭满源提供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房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7)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4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对被告梁桂冰提供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村街道××路××号××栋××房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8)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6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被告叶洁屏、郭满源、梁桂冰、佛山市盛元中建工程有限公司、郭志明对本判决确定的***的债务(最高本金余额91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492.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492.43元(原告已预交),由六被告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