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盛元中建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5民初5475号 申请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6号首层商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33426933。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女,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女,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佛山市盛元中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8号方舟建筑产业中心1座2栋1302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U5949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申请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诉被申请人***、***、***、***、佛山市盛元中建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盛元中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26407.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盛元中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26407.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