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财保7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华泰泓湘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396024411C,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六路**华润置地广场******。
法定代表人:韦章,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正祥,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2290482A,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安玺雅苑**1401-1426>
负责人:王治新,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6765606X0,住所地:怀化市鹤城,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贺显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华泰泓湘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2021年2月4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华泰泓湘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申请人湘阴国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结算债权债务完毕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湘阴国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华泰泓湘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华泰泓湘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周念平
书记员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