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德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3260号 原告:无锡市德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街道工业集中区(蒋埝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897371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红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县东乡镇新桥西门农贸市场北至南48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MA65K2UU3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滨河西路162号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4GCBP6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德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林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德林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德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