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725执132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博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电院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博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电院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合伙协议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河南省电院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2017)豫0725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博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省电院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通知书,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后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河南省电院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存款、股票、房产、辆车。被执行人**名下有四辆车其中有一辆豫A×××××号车因其他原因无法查封,对剩余三辆本院均予以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该车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建业森林半岛小区29号楼8层61号有房产一套,但该房已经抵押给银行并被金水区法院查封暂无处置价值。此外被执行人河南省电院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总对总”网络查控三次,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电院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博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博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此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河南省电院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现阶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河南省博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博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电院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