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知民终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博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开封市第五大街与安康路交汇处中关村智酷人才与产业创新基地303-305室。
法定代表人:冯红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斌,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珍珠,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
法定代表人:尹东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晓,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壕杰,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博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政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1)豫02知民初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博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珍珠、被上诉人律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壕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21)豫02知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律政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涉案网站的影视作品在网站运营期间所有权及使用权不属于博成公司,博成公司也没有实际控制涉案网站。博成公司在2017年2月14日在郑州易方科贸有限公司管理平台上注册购买此域名,购买期间为2017年2月14日--2021年2月14日,于2021年2月14日到期后没有再进行续费,且到期后的两个月内进行删除操作并释放该域名供别人自由注册。通过域名WHOIS查询可以查到该域名在2021年8月2日被其他人注册,域名所有人并不是博成公司,后来的使用人选择隐藏域名所有人,只留了联系邮箱,并且挂在域名交易网上进行出售。因此该涉案网站“星辰影院”的域名不属于博成有限公司所有。博成公司认为该网络备案号已经被注销。即使后来该备案号没有及时的被注销,也不应当由博成公司承担责任。另外,使用“站长工具”对涉案网站“星辰影院”进行SEO综合查询,结果显示该网站的服务器IP地址在香港,我国的法律规定,服务器在境外的,不允许进行网络备案,也就说明这个网站就不可能会有网络备案号。在律政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遭受实际损失和博成公司具有违法所得的前提下,一审法院判决博成公司承担责任就不具有事实依据。即使律政公司具有实际损失,但是律政公司在明知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前提下也并没有及时通知博成公司,而是任由侵害行为的发生,因此,对于损失扩大部分也不应当由博成公司承担责任。二、一审法院判决缺少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博成公司并没有实施侵害律政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法院已经查明是由实际的侵权人造成律政公司损失的前提下,依然判决由博成公司承担责任明显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综上所述: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为了维护博成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望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21)豫02知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律政公司答辩称,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八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主体身份确定以行政法规授权的有关主管国家机关许可,或备案内容为依据,网站登记备案信息载明的经营者是网站经营者,域名注册人仅标明特定域名的持有人,并不代表特定域名下网站的运营者,不能以域名注册人来认定网站的经营者,涉案域名kaifengliwu.com的域名。律政公司就侵权事实取证时,在工信部和信息化部备案登记的主办单位为河南省博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博成公司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发生时,由他人假冒其名义开办涉案网站,应当按照ICP备案信息认定ICP备案信息的开办者,博成公司系涉案网站的经营经营人,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网站的主办单位对网站负有如实进行行政备案、运营管理,依法维护的义务和责任。博成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即使未实际参与涉案期间的涉案网站的运营管理,亦应对涉案网站所发生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博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所经营的网站“星辰影院”(网址:×××.com/)提供影视作品《干掉小明》(以下简称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2、判令博成公司赔偿律政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律师费5000元,总计20000元;3、判令博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涉案影视作品出品单位为北京梓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西安正奇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青岛戏王之王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年轮映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6年4月21日,北京梓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取得涉案影视作品影视版权登记证书。2020年9月22日,北京梓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梓阳浩瀚传媒有限公司。2021年8月1日,北京梓阳浩瀚传媒有限公司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转授权权利、维权权利)授予律政公司,授权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2031年7月23日,律政公司基于权利人的授权获得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律政公司提交了2021年8月19日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进行可信时间戳证据保全的时间戳认证证书,并对证书进行了验证。根据时间戳认证证书附件中的页面截图显示:在百度搜索地址栏中输入www.kaifengliwu.com,显示进入“星辰影院”网站,该网站ICP备案主体信息显示:备案/许可证号:豫I**备14019542号,审核通过日期:2020年2月21日,主办单位名称:博成公司。ICP备案网站信息:网站名称:开封礼物,网站备案/许可证号:豫I**备14019542号-2、网页首页地址:www.kaifengliwu.com,网站域名:kaifengliwu.com。在站内搜索栏输入“干掉小明”,保全证据内容显示出上述影片内容播放截图。博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在郑州易方科贸有限公司管理平台上注册购买域名kaifengliwu.com,注册联系人邮箱kfbochengh163.com。被告提供的×××@163.com邮箱邮件记录显示,2021年2月14日前,郑州易方科贸有限公司多次通过邮件提示“域名kaifengliwu.com将于2021年2月14日过期,请及时续费,以免影响您的正常使用!”2021年2月14日之后,郑州易方科贸有限公司仍然多次进行如下提示:“你的域名kaifengliwu.com已经过期”及“域名kaifengliwu.com将于2021年3月16日进入赎回期,如需继续使用,请在赎回期内及时赎回,以免影响您的正常使用”。2021年4月2日,阿里云向博成公司kfbochenga163.com邮箱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经检查您的网站域名kaifengliwu.com未指向阿里云国内节点(不含香港)服务器且无访问记录,依据工信部规定属于空壳网站,请尽快将域名解析IP地址指向阿里云国内节点(不含香港)服务器。如果3个工作日后发现该备案域名在阿里云国内节点(不含香港)服务器上仍无访问记录,我们将删除网站备案接入信息,您的账号可能会被注销,网站访问可能受到影响”。2021年4月9日,工信部向博成公司kfbochenga163.com邮箱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尊敬的用户冯红波,您的备案信息已被变更,详情请咨询您的接入服务提供商”。但截止律政公司侵权取证时的2021年8月19日,涉案网站域名备案信息主办单位仍是博成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仍为豫I**备14019542号一2。2021年11月18日,经博成公司查询,博成公司主体ICP备案信息下未查到域名kaifengliwu.com的备案信息。
一审法院另查明,博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10万元,成立日期为2007年3月29日,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网站建设与维护;计算机及辅助设备、计算机软件、通讯终端设备的销售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根据律政公司提交的涉案影片的播放画面截图、《授权书》等证据,可以认定律政公司已经获得涉案影片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在授权期限内取得了对涉案影片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根据查明的事实,域名为kaifengliwu.com的“星辰影院”网站未经许可传播了律政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犯了律政公司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律政公司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证据保全内容显示,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该网站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登记的主办单位为博成公司,备案号为“豫I**备14019542号-2”,故相关法律责任应由其承担。
关于博成公司主张涉案网站的实际经营者也就是实际侵权人为其他人,博成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八条同时规定,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可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主体身份的确定应当以行政法规授权的有关国家机关许可或者备案内容为依据,网站登记备案信息载明的经营者是网站经营者。域名注册人仅标明特定域名的持有人,并不代表特定域名项下网站的运营者。域名注册人与域名项下网站的经营者并不一定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不能以域名注册人来认定网站的经营者。涉案kaifengliwu.com域名在律政公司就侵权事实取证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登记的主办单位为博成公司,博成公司无证据证明,在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有他人假冒其名义开办涉案网站,那么,应按照ICP备案信息来认定,ICP备案信息的开办者博成公司为涉案网站的经营人。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网站的主办单位对网站负有如实进行行政备案、运营管理、依法维护的义务和责任。博成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即使未实际参与涉案期间涉案网站的运营管理,亦应对涉案网站所发生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博成公司的答辩意见。
关于责任承担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2021年11月18日,经博成公司查询,博成公司主体ICP备案信息下未查到域名kaifengliwu.com的备案信息,且一审庭审中律政公司对该事实无异议,能够证明目前博成公司已不是涉案网址的实际经营者,对于是否播放涉案影片已无法控制,故对律政公司要求停止博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所经营的网站“星辰影院”(网址︰×××.com)提供涉案影片在线播放服务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本案中,律政公司的实际损失和博成公司的违法所得均无证据直接证明,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影响范围、博成公司的经营规模情节、律政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支出、律政公司同时在一审法院提起多起诉讼的情况予以综合判定。判决:一、博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律政公司损失3000元(含合理费用);二、驳回律政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律政公司负担240元,由博成公司负担6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上诉答辩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1、博成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犯了律政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如构成侵权,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关于博成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犯了律政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的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主体身份确定以行政法规授权的有关主管国家机关许可,或备案内容为依据,网站登记备案信息载明的经营者是网站经营者,域名注册人仅标明特定域名的持有人,并不代表特定域名下网站的运营者,不能以域名注册人来认定网站的经营者。本案中,律政公司就侵权事实取证时,涉案域名kaifengliwu.com,在工信部和信息化部备案登记的主办单位为河南省博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博成公司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发生时,由他人假冒其名义开办涉案网站,应当按照ICP备案信息认定ICP备案信息的开办者,博成公司系为涉案网站的经营经营人。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网站的主办单位对网站负有如实进行行政备案、运营管理,依法维护的义务和责任。博成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即使未实际参与涉案期间的涉案网站的运营管理,亦应对涉案网站所发生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博成公司关于涉案网站的影视作品在网站运营期间所有权及使用权不属于博成公司,博成公司也没有实际控制涉案网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如博成公司构成侵权,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律政公司的实际损失和博成公司的违法所得均无证据直接证明,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影响范围、博成公司的经营规模情节、律政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支出、律政公司同时在本院提起多起诉讼的情况综合判定博成公司赔偿律政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并无不当。博成公司关于一审判决博成公司赔偿律政公司3000元没有基于法律事实、缺乏证据支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博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博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旺兴
审判员 赵玉香
审判员 赵 筝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谢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