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5民终5962号
上诉人***、**、高国义、徐园园、信阳市宏升电器有限公司、信阳普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崔淮洪、周艳玲、信阳兴和电器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2民初4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高国义、徐园园、信阳市宏升电器有限公司、信阳普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崔淮洪、周艳玲、信阳兴和电器工贸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均没有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高国义、徐园园、信阳市宏升电器有限公司、信阳普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崔淮洪、周艳玲、信阳兴和电器工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晓燕
审判员 胡晓峰
审判员 周振力
法官助理熊莉萍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