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普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信阳普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新县某某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503民初6726号
原告:信阳普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国际商城。
法定代表人:徐园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红,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正权,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新县**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县新集镇董店村。
法定代表人:王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伦,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阳普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县**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信阳普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红、高正权、被告新县**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阳普光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光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20万元;2、支付因延迟支付合同价款每天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3日,原、被告签订“新县中医院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新县中医院住院楼、门诊楼进行通风空调的买卖和安装,合同总价款为580万元,合同签订后5日内付原告合同总价款的30%即174万元定金,原告负责向厂家下订单,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5%即261万元,原告进行主机进场及设备安装,之后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3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即116万元,对剩余5%即29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自空调安装调试完成后一个完整年度7日内一次性付清。如被告未能按规定向原告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合同约定订货、安装调试完毕。但是被告仅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对剩余220万元货款未予支付。为此,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款项,被告以上级未予拨款为由至今未能付款。
被告新县**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医疗公司)辩称,涉案合同未经招投标,应属于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涉及到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在项目的勘察、涉及、施工、建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医疗公司是新县卫健委参股的国有参股企业,承建项目系公用事业的新县中医院项目。因此,新县中医院中央空调系统设备的采购与安装必须要经过正规招投标程序,而本案的合同未经招投标,违法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当无效。被答辩人的工程存在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并且还有部分工程未完成。2020年11月答辩人在试用空调时,由于空调安装质量问题,导致多处房间漏水,后经被答辩人进行维修处理。被答辩人在主楼顶上吊空调主机时,拆掉通风项目的风管和风机,目前风管及风机仍未恢复原状。被答辩人承包的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答辩人有权拒付对应合同款项。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甲方验收合格后3日内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20%,但是涉案工程直至今日始终未能组织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应当根据合同附件“设备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进行验收,至今无法确认竣工验收的标准。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3日,原告普光机电公司(乙方供货方)与被告**医疗公司(甲方采购方)签订《新县中医院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就新县中医院住院楼、门诊楼通风空调工程项目达成如下协议:1、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详见甲方提供图纸及乙方设备清单和明细);以设计图纸要求为准,乙方应按图纸设计进行合理科学施工。施工所用的主材料材质保质保量与预算清单一致,满足甲方使用要求。合同价格580万元,含增值税专用普通税票。单价为货物本体、配件、部件及有关附件运到甲方指定地点或指定仓库并负责卸货、就位安装、配合调试、验收移交、保修的价格,还包括各项运输费、税费、保险费等完成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合同价明细见投标文件和深化图纸。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30%即174万元为定金,乙方负责向厂家下订单;甲方给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5%即261万元,乙方进行主机进场及设备安装;乙方在街道甲方通知后7日内进行设备调试。甲方应在设备调试后30日内完成验收,否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验收合格后3日内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20%即116万元;合同总价款的5%39万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自空调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日起计算一个完整年度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
另查明,被告**医疗公司经过招投标,中标为新县中医院项目的建筑单位,该项目的监理单位为河南中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5月28日,新县中医院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开工,2018年8月19日经监理单位对住院部及门诊楼主机设备调试,结论为运行正常。2020年8月20日,监理单位对新县中医院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进行预验收,意见为工程合格,可以组织正式验收。2020年8月30日,经监理单位出具竣工报告,显示新县中医院中央空调系统设备采购与安装已经完工,经检测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提请建设单位在3日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庭审中原告申请证人高合军出庭作证,高合军是时任**医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本案原被告签署的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中作为**医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其作证称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的合约,因为与卫健委
本院认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德贵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德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鲁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