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普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信阳普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固始金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503民初3395号 原告信阳普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始金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普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固始金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阳普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以证据材料尚未收集齐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普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信阳普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