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海网农科技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海南中海网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01民初203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川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中海网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15号证大五道口金融中心第21层2301-2303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中海网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玲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张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