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91民初781号
原告:湖北三峡云计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6549317XC,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区城东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发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9年7月2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第三人: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60684256A,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时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三峡云计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受理,2019年8月15日,原告湖北三峡云计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峡云计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三峡云计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三峡云计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