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腾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2580号
原告:吉林省腾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民康小区2号楼2单元603室。
法定代表人:吴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军,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赫男,吉林兴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039号。
法定代表人:高明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锋,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腾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腾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腾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钦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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