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9民初74号
原告:***,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文,浙江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高明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军,该公司经法部主任。
被告:吉林华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二期9、12、13、17幢2单元1513号房。
法定代表人:全喜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芬,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飞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岳军,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华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丽水市飞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以诉请证据不足,需重新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16元,减半收取75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虞 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殷沁沁
书 记 员  刘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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