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2836号
原告:白城市新宏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大华铭***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锋,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锋,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市城郊供电公司,住所地白城市。
负责人:**彬,经理。
原告白城市新宏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市城郊供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2022年11月18日,原告白城市新宏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白城市新宏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槐暑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