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723民初1719号
原告:***天***商砼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XXXXXET3Y,住所地: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XXXXX03190R,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天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XXXX90273,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天***商砼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天***商砼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商砼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商砼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桑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