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某某商砼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723民初1719号 原告:***天***商砼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XXXXXET3Y,住所地: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XXXXX03190R,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天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XXXX90273,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天***商砼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天***商砼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商砼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商砼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桑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