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民初318号 原告:***,男,1950年3月21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0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春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腾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腾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腾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审判员 张 奇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隋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