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民初318号
原告:***,男,1950年3月21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0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春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腾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腾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吉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腾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审判员 张 奇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隋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