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建隧道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创建隧道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5执16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康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创建隧道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大道龙珠五路南汾大厦B栋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8658773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创建隧道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5民初12339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721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创建隧道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定金45万元(人民币,下同)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176.66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创建隧道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875473.4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划付款项864429.16元,其中包含利息40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期间的债务利息4252.5元;向国库划缴执行费11044.29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5民初12339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7212号民事裁定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江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