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27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创建隧道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大道龙珠五路南汾大厦B栋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8658773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原审被告:王子和,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金龙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燕朝路57号北二栋厂房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29532B。
上诉人深圳市创建隧道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子和、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金龙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2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创建隧道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创建隧道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邢蓓华
审判员*雪燕
审判员彭建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