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辽0105执2267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9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于2019年4月28日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沈阳金华宝盾门业有限公司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宁审判员李诚达审判员刘鹏宇
书记员 王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