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龙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仙游县钟山镇朗桥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322民初487号
原告:***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菜溪乡浔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3470DA9X。
法定代表人:李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福城,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庆,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仙游县钟山镇朗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钟山镇朗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322B24187623W。
法定代表人:董美敢,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毅诚,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龙驰公司)与被告仙游县钟山镇朗桥村民委员会(下称村委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福城、王永庆、被告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毅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村委会向龙驰公司支付工程款625,092元;2.判令村委会向龙驰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分别以211,851元、170,176元、243,0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9月2日、2019年9月2日、2019年9月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共计44,605.34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村委会负担。事实与理由:“仙游县钟山镇朗桥村田园综合体朗桥样板村建设”项目是以案外人莆田市秀屿区闽华农业专业合作社(下称闽华合作社)为实施主体申报的“钟山镇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项目补助资金”项目。该项目由村委会和闽华合作社合作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闽华合作社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退出,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完工,村委会就该项目工程中的综合体木作工程委托龙驰公司负责施工。现龙驰公司已按照村委会的要求完成全部木作工程施工并交付村委会使用,村委会也已确认验收合格。经福建天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程(下称天水公司)结算审核,木作工程一期造价为211,851元,二期造价为170,176元,增加项目造价为243,065元,共计625,092元。村委会和闽华合作社协商后,确定上述全部工程款由村委会承担全部支付义务。但龙驰公司多次催讨,村委会至今仍未向龙驰公司支付工程款。由于案涉木作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且已经审核结算,村委会应对其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向龙驰公司支付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村委会辩称,本案所涉工程,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按照招投标的通常做法,工程款可以在结算的基础上降低11%,因为本案所涉工程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而直接发包给龙驰公司,故应在核准的工程款的基础上再降低5.5%。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村委会和闽华合作社为了争取产业资金而合作建设“仙游县钟山镇朗桥村田园综合体木作工程”的项目,该工程项目由闽华合作社负责申报,并由闽华合作社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闽华合作社的资金周转困难,经双方协商决定该工程项目由村委会负责出资承建。为了“丰收节”的顺利举办,村委会邀请龙驰公司负责该工程施工建设,并于2019年5月6日出具承诺书给龙驰公司,承诺该工程的工程款由村委会负责支付给龙驰公司。龙驰公司对该工程进行施工并交付给村委会,并于2019年9月1日和9月4日分别对该工程第二期和增加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2019年9月2日和9月6日,闽华合作社和龙驰公司出具工程竣工结算书将上述第一期工程(送审造价为211,851元)、第二期工程(送审造价为177,416元)和增加项目工程(送审造价为245,789元)的工程款委托天水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审核;2019年9月8日和9月10日,天水公司作出工程结算审核书,审核结果分别为:第一期工程造价为211,851元、送审造价为211,851元,第二期工程造价为170,176元、送审造价为177,416元,增加项目工程造价为243,065元、送审造价为245,789元,工程造价共计625,092元。2019年6月11日,村委会开会讨论相关问题,其中第16项记录“……造价按合同金额计算,项目和闽华公司共同实施工程,施工费用由村委会支付”;2020年1月1日,村委会开会讨论相关问题,其中第五项“研究讨论部分项目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中记录“由村委会负责出资实施项目工程建设,那名义上是合作投资,实际还是各自独立运营,现工程已完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因闽华农业专业合作社经营不当,已撤资退出,导致施工单位工程款没有着落到主体单位”、“现将这项工程款项由村民代表讨论”、“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一致通过,结论为建设好的基础设施座落在本村,投给本村村民使用,并且是由村委会组织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款应该归村委会负责支付”。后村委会未支付上述工程,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且有龙驰公司提供的《仙游县钟山镇朗桥村田园景区综合体木作工程验收单》(第二期)、《仙游县钟山镇朗桥村田园景区综合体木作工程验收单》(增加项目)、《工程竣工结算书》(一期)、《工程结算审核书》(一期)、《工程竣工结算书》(二期)、《工程结算审核书》(二期)、《工程竣工结算书》(增加项目)、《工程结算审核书》(增加项目)、《承诺书》、2019年6月11日和2020年1月1日村委会的《会议记录》各1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述证据所反映出的事实,亦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村委会邀请龙驰公司负责对“仙游县钟山镇朗桥村田园综合体木作工程”进行施工建设,经结算,该工程第一期工程造价为211,851元、第二期工程造价为170,176元、增加项目的工程造价为243,065元,共计625,092元,村委会亦承诺该工程的工程款由其支付给龙驰公司。双方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上述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给村委会使用,且村委会对上述结算情况没有异议,该结算单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村委会未支付该工程款给龙驰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其应负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和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的规定,本案所涉工程完工后,闽华合作社和龙驰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出具第二期工程竣工结算书、于2019年9月6日出具增加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并委托天水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审核,故龙驰公司主张第一期和第二期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9月2日、增加项目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9月6日起计算符合法律规定;龙驰公司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9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20%,故逾期付款利率应按年利率4.20%计算;龙驰公司的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止为44,605.34元,根据该利息折算,其计算的年利率已经超过4.20%,故其主张超过的部分逾期付款利息,依法不予支持,应予以驳回。村委会关于本案工程未经投招标程序,其核准的工程款应在结算的基础上降低11%,且因为本案工程未经投招标程序而直接发包给龙驰公司施工,应支付的工程款应在核准的工程款的基础上再降低5.5%的辩解意见,缺乏依据,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龙驰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部分,应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仙游县钟山镇朗桥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25,092元。
二、仙游县钟山镇朗桥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为:分别以211,851元、170,17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以243,06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起,均按年利率4.20%计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三、驳回***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0,497元,由仙游县钟山镇朗桥村民委员会负担10,486元,***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章建育
人民陪审员  黄梅银
人民陪审员  朱砚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悠
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方式: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自动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向法院交付相应的款项和财物。法院账户信息如下:户名:仙游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仙游县支行;账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