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4民初1946号 原告:湖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3幢4层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59163859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衡法***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衡法***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沿河西路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80610411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第一款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