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4民初1946号
原告:湖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3幢4层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59163859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衡法***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衡法***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沿河西路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80610411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第一款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