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02民初2858号 申请人:***,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登记住址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登记住址**市西塞山区。 被申请人: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英山县温泉镇沿河西路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80610411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与***、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农行武汉大江园支行账户为170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为4200********,被申请人***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账户为6227××××2042和6217********,上述四个银行账户的存款共计500万元整。 申请人***为此次财产保全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06C704672023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农行武汉大江园支行账户为170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为4200********,被申请人***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账户为6227××××2042和6217********中的存款共计5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 雷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