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202民初4939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告: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沿河西路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8061041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伟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青龙路上上城5号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68849735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宁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MA491CGB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伟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咸宁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长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伟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咸宁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为61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