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豪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豪通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24执16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豪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王院乡王院村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93U728G。 被执行人:黑龙江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西环路中路新华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22Y2D49K。 被执行人:中惠广通(浙江)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300号5层505室。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9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豪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中惠广通(浙江)控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24诉前调书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黑龙江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中惠广通(浙江)控股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豪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黑龙江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中惠广通(浙江)控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豪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35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中惠广通(浙江)控股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且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黑龙江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中惠广通(浙江)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同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黑龙江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负责人***为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裁定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黑龙江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中惠广通(浙江)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对登记在其名下的宅基地进行查封,同时对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强制扣划202489.29元(其中黑龙江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47372元、中惠广通(浙江)控股有限公司150028元、***5089.29元)。另**,被执行人黑龙江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中惠广通(浙江)控股有限公司都已不在原地址进行经营。截至2023年3月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02489.29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的情况,本院对三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拘留决定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于2023年2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浙江豪通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人员下落或财产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黑龙江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中惠广通(浙江)控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浙0424执16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