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电海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国电海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万贸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3知民初428号
原告:北京国电海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38号院1号楼7层726-1。
法定代表人:安小军,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万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J座216室。
法定代表人:韩双立,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国电海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万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国电海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电海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电海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7元,减半收取1688.5元,由原告北京国电海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裴然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