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广西百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122民初3288号
原告: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建大道1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22607796G。
法定代表人:单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民,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百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友谊大道与城南八路交叉口的东南角崇左建设大厦1栋2单元6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1997525086。
法定代表人:刘观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绵春,广西利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宏公司)诉被告广西百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民、百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绵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砂浆货款186180.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8335.8元(违约金计算:以欠付的砂浆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从2019年1月26日起计算至砂浆货款付清为止,暂计至2021年6月8日为108335.8元,
以后另计,详见《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13753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保全担保保险费1000元;5.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7日,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签订编号为JHSHJ2018005《预拌砂浆购销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砂浆用于被告承建的“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利用德国促进贷款建设实训基地项目第01包9#实训楼土建工程”项目。其中第三条第2款约定,15天内无预拌干混砂浆供应交易视为工程缓建或停建,从停止使用预拌干混砂浆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所有预拌干混砂浆货款。第三条第4款,预拌干混砂浆货款结算按以下(2)项方式付款:按月结,每月25日前支付上月全部货款。第八条第2款约定,如需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供方有权暂(缓)停供预拌砂浆,并每推迟一天,按需方所欠款总额的0.2%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及供方其他费用支出(包括供方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直至付清为止。供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供方住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还对其他方面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义务向被告供应砂浆。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20年5月30日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砂浆货款总额共计716180.50元。截至2021年6月8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砂浆货款共计530000元,尚欠砂浆货款186180.50元未付。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虽经原告多次催要,都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
百成公司辩称:1、原被告双方并未进行货款结算,被告是给预付款的形式给的货款,被告认为已经给完货款,百成公司没有刻过案涉资料专用章。2、如果经双方
结算后,确实还有未付款,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以逾期未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来计算违约金而不是按每天来算。3、被告未欠原告货款,因此原告要求支付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各项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7日原告建宏公司(供方)与被告百成公司(需方)签订一份《预拌砂浆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百成公司承建的“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利用德国促进贷款建设实训基地项目第01包9#实训楼土建工程”项目供应预拌干混砂浆。双方在合同中对提供拌干混砂浆的品种及单价、数量确认及结算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如下约定:预拌干混砂浆出厂时,供方负责过磅铅封,运到施工现场后,经需方现场验收签认预拌干混砂浆发货单载明的数量;预拌干混砂浆送到施工现场,需方应指定专人并及时在发货单上签字为收货确认;按签收的数量进行结算,如需方没有按合同约定结算,未在结算单上签字或盖章,则以签收供方送货单(发货单)为结算凭证。同时供方有权停止继续供应。15天内无预拌干混砂浆供应交易视为工程缓建或停建,从停止使用预拌干混砂浆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所有预拌干混砂浆货款;预拌干混砂浆货款结算按以下第(2)项方式付款:(1)预付款,款到24小时内发货。(2)按月结:每月25日前支付上月全部货款;如需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供方有权暂(缓)停供预拌砂浆,并推迟一天,需方按所欠款总额的0.2%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及供方其他费用支出(包括供方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直至付清为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供货。2020年5月30日,原告最后一次向被告供货。原告供应给被告的预拌干混砂浆货款总金额为716180.5元,被告已付530000元,尚欠186180.5元。
本院认为,建宏公司与百成公司签订《预拌砂浆购销合同》合法有效。百成公司抗辩双方未经结算,结算单所盖的资料专用章不是公司所刻,已支付的款项是预付款,结
算单不应作为结算依据,但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没有异议,并进行了多次结算,百成公司也支付了9笔欠付的货款,每笔款项的付款方式均不是提前预付,且部分送货单有“收货人:罗桂发”的亲笔签名,百成公司认可原告供货到工地,但抗辩收货人及结算单上签名人员其非公司员工,需要核实公司收货人员情况,但其以没有送货单底单为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故百成公司抗辩双方未结算有违常理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本院认定百成公司在实际的履行过程中认可变更了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原告依据结算单确认百成公司尚欠款项,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合同约定“如需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供方有权暂(缓)停供预拌砂浆,并推迟一天,需方按所欠款总额的0.2%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及供方其他费用支出,直至付清为止。”被告抗辩违约金不是按每天计算,应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来计付,被告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抗辩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本院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将违约金调整为百成公司每笔货款逾期付款之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违约金具体计算明细详见附表:违约金计算表。
关于本案律师费的问题。因双方已对律师费的负担进行明确约定,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予承担律师费。原告提供了《委托代理协议》、律师代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律师费的实际支出,且收费的标准未超过律师费收费规定标准,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保全担保保险费。是否以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保全的担保,系当事人的自主行为,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全担保保险费
1000元,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规定支持保全费2066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百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86180.5元;
二、被告广西百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①截止2021年6月8日违约金为26712.9元;②此后违约金以尚欠货款186180.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21年6月9日起计算至广西百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清货款为止);
三、被告广西百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3753元;
四、驳回原告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7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793元,被告广西百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77元;保全费2066元,由被告广西百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黄雨婷
(2021)桂0122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书附表:
违约金明细表
应付款计算方式:15天内无预拌干混砂浆供应交易视为工程缓建或停建,从停止使用预拌干混砂浆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所有预拌干混砂浆货款;预拌干混砂浆货款结算:按月结,每月25日前支付上月全部货款;违约金本院调整为按年利率6%计付。
序号
供货及付款时间
结算金额
已付货款
应付货款
违约天数
违约金(元)
2018年12月货款
3.6
2019/1/30
2019年1月
2019年2月
2019年3月
112.8082192
2019/5/18
73.97260274
2019年4月
455.5726027
2019年5月
44438.85
133838.85
2019年6月
103609.7
237448.55
1053.881236
2019/7/23
197448.55
1006.176173
2019/8/23
97448.55
192.2272767
2019年7月
174822.25
272270.8
895.1368767
2019/9/24
172270.8
56.63697534
2019年8月
205797.8
1319.361238
2019年9月
247347.8
325.2792986
2019/11/12
197347.8
454.1702795
2019年10月
55920.6
253268.4
1748.592789
2019年11月
51049.6
700.348274
2020/1/21
209.0284932
2019年12月
2906.964164
2020/3/30
782.5398904
2020年3月
958.1819178
2020年4月
1100.579178
2020年5月
13007.5
236180.5
7920.135123
2021/1/15
186180.5
4437.726986
合计
26712.9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