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苏睿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百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06民初984号
原告:佛山市苏睿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2JPG77,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谭边第二工业区横良岗路5号-1。
法定代表人:姜东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江苏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江苏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百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1997525086,住所地广西崇左市友谊大道与城南八路交叉口的东南角崇左建设大厦1栋2单元605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观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土杰,该公司职员。
原告佛山市苏睿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苏睿公司)与被告广西百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百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凌彦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苏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被告广西百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土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苏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40480元及利息(以14048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3日,原被告签署《铝合金门窗工程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建的无锡汇竹华府项目1-7号楼疏散门等工程分包给原告。合同签署之后,原告组织施工,现工程早已完工并投入使用,但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余款至今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广西百成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和利息无异议,但甲方无锡开隆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100万元,需该款到位后其才能将本案中欠付的工程款支付给原告。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9年6月13日,广西百成公司与佛山苏睿公司签订《铝合金门窗工程分包合同》,广西百成公司将无锡汇竹华府项目1-7号楼疏散门等工程分包给佛山苏睿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按照设计单位确认后的深化图纸佛山苏睿公司组织生产,广西百成公司向佛山苏睿公司支付10万元预付款,门窗框安装完毕,广西百成公司付给佛山苏睿公司工程总造价65%的工程款,扇及固定玻璃安装好(含打胶收尾工作),并安排验收,广西百成公司再付给佛山苏睿公司工程总价造30%的工程款,余下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共一年。
佛山苏睿公司陈述:案涉工程于2019年6月13日开工,于2019年7月中下旬完工。
案涉工程于2019年10月通过竣工验收。
双方一致确认案涉工程总价款为720480元,广西百成公司已向佛山苏睿公司支付58万元。
以上事实,有上述所列各项证据、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广西百成公司与佛山苏睿公司签订的《铝合金门窗工程分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应按约履行。广西百成公司对佛山苏睿公司主张的工程价款及利息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广西百成公司辩称需收到无锡开隆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其的款项后才能支付案涉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广西百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苏睿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0480元及利息(以14048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0元、财产保全费1222元,合计4332元(已由佛山市苏睿铝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广西百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广西百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迳付佛山市苏睿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张凌彦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王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