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宝洲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家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兴民二初字第1222号
原告:广西宝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龙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万家杰。
被告:***。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7月29日
待裁事项:原、被告庭下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1604元,减半收取58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星
人民陪审员何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