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爱佳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北盛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1民初377号
申请人:河北爱佳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冶河村南。
法定代表人:仇朝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军霞,河北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盛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308国道与衡井公路交口南行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靳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爱佳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盛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盛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盛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