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11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爱佳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冶河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579569326M。
法定代表人:仇朝阳。
被执行人: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308国道与衡井公路交口南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73727905K。
法定代表人:靳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爱佳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111执4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丽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建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