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民初745号
申请人:***,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申请人:何洪涛,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申请人:河北盛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308国道与衡井公路交叉口南行3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7372790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石家庄满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308国道与衡井公路交叉口南行2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9A4KT5F。
法定代表人:杨宏卓,该公司经理。
以上四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日青、史玉涛,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石家庄满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盛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何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满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或河北盛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或何洪涛或**名下的银行存款58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它等额财产。申请人***以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为0221130133000402000011,担保金额为58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满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盛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何洪涛、**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58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或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如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学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