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民初745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市栾城区。
被告:***满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栾城区308国道与衡井公路交叉口南行2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9A4KT5F。
法定代表人:杨宏卓,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栾城区308国道与衡井公路交叉口南行3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73727905K。
法定代表人:靳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市栾城区。
被告:靳伟,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市栾城区。
以上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日青、史玉涛,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满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审理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学超
人民陪审员 魏瑞平
人民陪审员 牛瑞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