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民初745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靳伟,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复议申请人:***,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复议申请人: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308国道与衡井公路交叉口南行3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73727905K。

法定代表人:靳伟,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石家庄满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308国道与衡井公路交叉口南行2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9A4KT5F。

法定代表人:杨宏卓,该公司经理。

以上四复议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日青、史玉涛,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与石家庄满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冀0111民初74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石家庄满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靳伟不服,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石家庄满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靳伟复议称,申请依法撤销(2021)冀0111民初745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异议申请人名下银行账号的查封。理由如下:一、申请人经营地点固定、申请人账户无大额资金,无转移资产的行为,且申请人一直积极配合法院审理案件,被申请人在非紧急情况申请保全,不满足申请诉前保全的前提;二、申请人已经偿付完毕被申请人***借款,并且超额偿付;申请人已经不拖欠***任何款项;三、被申请人故意隐瞒已经偿还完毕利息的事实,仍然主张高额欠款,涉嫌虚假诉讼;四、被申请人多次房贷,属于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申请的相关理由,需审理查明,现不符合解除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石家庄满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靳伟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刘学超

人民陪审员  魏瑞平

人民陪审员  牛瑞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