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盛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8财保15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
被申请人:河北盛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308国道与衡井公路交口南行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靳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盛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冀0528财保15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盛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10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