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杨土土、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1252号
原告:杨土土,男,196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原告:***,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原告:范白清,男,195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原告:***,男,1965年1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原告:陈普龙,男,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到庭。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秋敏,江西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斗柏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61040409J。
法定代表人:胡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正军,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代理人:霍立芳,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
被告:湖南瑞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站前区25-2#三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094766057N。
法定代表人:肖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集田,北京天驰君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严名发,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洞口县。
原告杨土土、***、范白清、***、陈普龙诉被告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瑞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严名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朱 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曾思施
书 记 员  刘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