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杨土土、***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1252号之一
申请人:杨土土,男,196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申请人:***,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申请人:范白清,男,汉族,1957年4月25日生,住湖南省宜章县。
申请人:白土金,男,汉族,1965年1月4日生,住湖南省宜章县。
申请人:陈普龙,男,汉族,1975年12月16日生,住湖南省宜章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秋敏,江西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斗柏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61040409J。
法定代表人:胡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箭,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代理人:罗婷,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
被申请人:湖南瑞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站前区25-2#三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094766057N。
法定代表人:肖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集田,北京天驰君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洞口县。
被申请人:江西永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梅关大道18号嘉福尚江尊品一期4#楼4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8FGQ19U。
法定代表人:谢远强,该公司总经理。
杨土土、***、范白清、白土金、陈普龙诉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瑞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永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土土、***、范白清、白土金、陈普龙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瑞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永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764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杨土土、***、范白清、白土金、陈普龙已向本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险金额为15764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433133181820210000094)一份用于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瑞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永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5764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瑞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永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 琳
人民陪审员  万艳丽
人民陪审员  熊 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曾思施
书 记 员  刘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