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1民初3823号
原告:***,男,195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斗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61040409J。
法定代表人:胡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袁林鑫、刘宁、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江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以被告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不是原告***受伤所在工地的业主单位,因此不应承担管理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吴 晟
人民陪审员  熊刚艳
人民陪审员  雷禄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