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206民催7号
申请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0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中国银行宁波保税区支行为付款行的号码为10400042/20102636、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28日、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收款人为甘肃科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汇票1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孟雪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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